两会代表建议 社会应该通过立法来规范精神卫生工作

2008-03-12 作者:佚名 来源:四川新闻网 
本网讯(四川新闻网记者 代朗)“精神卫生问题作为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,对精神健康的关注是对人的根本关注,国民精神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、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,直接与社会和谐及发展有关。”全国人大代表侯一平在提交的议案中指出,我国精神卫生的现状不容乐观,精神卫生立法具有必要性、可能性和紧迫性。

  “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精神卫生法律。社会各界对精神卫生问题仍缺乏充分认识,群众忽视自身精神卫生问题和歧视精神障碍患者的现象普遍存在,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因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支持而处于落后状态。”侯一平指出,“广大精神疾病患者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,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,侮辱、捆绑甚至关锁精神障碍患者的现象时有发生,有的境遇十分悲惨。”

  “精神疾病的治疗具有不同于其他医疗服务的特殊性,如患者入院诊治大多是通过强制方式,疾病治疗可能使用一些非常特殊的方法。患者在发病状态下往往丧失了真实意思的表示能力,在住院期间常常遭到限制自由或隔离等。”侯一平认为,这些特殊方法如不加以法律规范,可能导致滥用,“曾有媒体报道,有正常人被诬陷为精神病患者,受到非人的待遇,有冤无处诉,有理无人听。”

  “人体精神障碍在预防、诊断、治疗、康复、管理等诸多方面都不同于一般医疗服务,它涉及一般公共卫生事业中所不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,如精神病人的监护、住院医疗、司法鉴定等,没有精神卫生立法,在这一特殊领域就没有可供大众遵循的行为标准。”侯一平提出,积极预防和规范治疗精神病,减少精神病发病率是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大事。只有通过精神卫生立法,全社会防治精神病才有法可依,才能依法保护患者人权,依法稳定社会。

  “由于我国目前不同种类的精神病人至少分属卫生、公安、民政、社保四个部门管理,因此通过立法理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、规范精神卫生管理和设施标准、监护和医疗内容、经费来源以及患者权利的保护等问题,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。”侯一平建议,将精神卫生作为公共卫生事业,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建立中国精神卫生体系;负责办理精神疾病防治和研究有关业务;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经费来源、数额和用途;卫生主管机关内设置精神疾病防治审议委员会审议防治事项,审议精神疾病防治事项;明确委员会人员组成至少有三分之一为法律专家;根据医疗资源分布划分防治责任区,以保证医疗的连续性和整体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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