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议离了婚 却为财产分割闹上法庭

2008-05-07 作者: 刘先贵 来源:巴中网 

    法院说,杨某与钱某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,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,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
    杨某,男,巴州区人。2007年3月25日,他与妻子钱某协议离婚,并领取了离婚证。根据约定,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,由女方支付给男方财产分割费19000元。由于钱某一时无法拿出这么多现金,双方同意改为女方向男方的借款,时间以女方再婚为限。离婚后,杨某多次催要19000元的财产分割费,但钱某均以付款时间未到为由,拒不给付。为此,双方发生了纠纷。随后,杨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合法、不明确,于是起诉到法院,要求钱某支付他的财产分割费并承担诉讼费。法院开庭审理时,钱某一口咬定离婚协议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应该得到支持。另外,双方离婚后,杨某也向自己借了5000元钱,至今尚未归还,应折抵财产分割费。
   法院最后认为,双方离婚时,“约定”是双方在平等、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,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应予维护。但双方约定将“以女方再婚为限”为给付财产分割费的时间,因女方是否再婚无法确定而不能确定给付时间,应视为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明。最后,法院判决钱某在6个月内给付杨某财产分割费19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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