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忠诚协议”挡不住婚外情

2008-04-29 作者:张伟 来源:巴中网 

    一纸“忠诚协议”根本不能保证爱人不出轨。南江人王某与丈夫李某就签订了一份“忠诚协议”,但李某根本不拿这当回事儿,和前妻多次同居。好的是,法院认定协议有效,并判李某按协议支付给王某30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。
    在结婚时,南江人李某与妻子王某签订了一份“忠诚协议”,相约今后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,要赔偿另一方3000元。两年后,因为发生婚变,李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,女方王某则提出反诉,要求对方支付违反“忠诚协议”罚金1万元。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李某赔偿女方3000元名誉及精神损失费。
  据了解,2005年4月,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,为慎重起见,他们于2005年8月6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,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权作了约定。同时,两人还约定“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,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(婚外情)时,责任方应向受害方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人民币”。
  结婚后,王某发现丈夫李某多次和其前妻同居,夫妻俩由此矛盾不断加剧。日前,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,王某以李某违反“忠诚协议”为由提出反诉,要其支付1万元违约金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,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李某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,据此可以认为李某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。

   巴中网独家稿件声明:该作品(文字、图片、图表及音视频)未经授权,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。  

[编辑:yxy] [复制链接] [打印本文] [关闭本页]
匿名发表 验证码:
相关文章
热门评论